A是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为了创业,邀请前同事B加盟该公司,并让B做名义股东,不出资但拥有公司20%的股权。
过了一年,因公司并未如预想的那样快速发展,同时A、B二人性格、理念无法融合,至矛盾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A希望B退出股权,但B不同意。
在股东双方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公司聘请了张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于是,张律师代理A股东向B股东提起诉讼,要求B向A返还20%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款。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B股东应当履行完全的出资义务,最终判决B向A返还20%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款。
在法院执行阶段,A、B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B无偿退出20%的股权,并协助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该起股东纠纷得以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