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对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法律规定是熟悉的,但是这些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该归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家可能不太熟悉。对此,本所律师根据我国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简单总结了一下。
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在诉讼中,我们会碰到各种不同形态和性质的“投资收益”,一概而论难免有失公允,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给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当中,也对上述情况集中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与上海高院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