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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笔迹鉴定、印章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难易程度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9-12-26 13:43:33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证据乃诉讼之王。在诉讼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某份书面证据(如合同、借条)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伪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庭规则,就需要由提出质疑的一方向法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份材料上的签名、印章的真伪,或者该份材料本身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一、笔迹真伪鉴定

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辛某和许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拿出了两份劳动合同,用来证明已与辛某、许某签过合同;但辛某、许某不认可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故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收到该项鉴定委托后,将公司提交的有待鉴定笔迹真伪的劳动合同作为检材(JC),同时通知辛某、许某前往鉴定机构,当场进行签名和书写作为样本(YB)。

以下为此次笔迹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检材和样本:

 

鉴定过程:将检材上需检的“辛某”签名与辛某书写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不同,在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笔顺、搭配比例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差异。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上需检的“辛某”签名与样本字迹,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检材上需检的“辛某”签名不是辛某所写。

对于许某的笔迹鉴定,鉴定机构经过上述鉴定过程后的结论是:检材上需检的“许某”签名是许某所写

案件仲裁结果,辛某的双倍工资诉求获得支持,许某的双倍工资请求未获得支持。

 

二、印章真伪鉴定

在某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某组证据上印章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将检材12345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分别与样本上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125上的需检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在印文的大小、布局、印文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检材34上需检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在印文的大小、布局、印文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差异。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25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本,两者印文特征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同一印章印文的特点,检材34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印文特征差异点的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不同印章印文特点。

鉴定结论:检材125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检材34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三、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在某起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而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共6页)作为证据,劳动者仅认可第6页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劳动者不认可前面几页合同的内容,认为公司故意抽换了合同的前面几页,以达到对公司有利的证明目的。为此,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第6页与前面几页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对于本次鉴定的过程进行了如下分析说明:本鉴定借助EZ4D体视显微镜、Axio Imager Vario材料显微镜、VSC6000文检仪和inVia激光显微拉曼光谱仪等仪器进行检验。经检验,检材为A4规格纸张打印形式文件,打印体文字为喷墨打印形成,手写字迹用黑色墨水笔书写,甲方落款处留有一枚“上海某某公司”红色印文。检验发现,检材第1236页为单面打印,第45页为双面打印;检材第1236页与第45页的纸张色泽及网纹特征存在差异,视频光谱特性亦存在差异;检材第126页与第345页上打印体文字的墨迹色泽和墨迹分布存在差异。

以下为特征比对表/检验图片:

 

鉴定结论:检材《劳动合同》第345页与第126页不是一次印制形成,两者不是同一时间印制形成。

 

结语:通过上面的真实案例可以发现,在这三种鉴定中,印章鉴定是最为容易的,因为印章一般使用机器或工具进行刻制,相比于手写的签名要更有规律可循。手写的签名则存在不稳定性,哪怕是同一人的签名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笔迹鉴定的难度要大于印章鉴定。而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则主要依靠现代化的先进仪器设备,一般来说检材和样本的制成时间距离越久,则被鉴定出来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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