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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07-05 15:20:0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S于2003年4月进入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6年4月,S被安排至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工作,职务为会计,合同确认了S的工龄起始日期为2003年4月。

至2019年3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S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了N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N为工作年限)。但S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应当支付2N个月的赔偿金而不是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此,S聘请了睿融律师团队代为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阶段,本所律师主要向仲裁委强调了本案的两个特殊性:1、本案中公司所述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本案中公司曾给S提供的变更岗位的选择是另外一家公司的,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

在实践中,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一类很复杂的案件,在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并未获得支持。随后,本所律师将本案起诉到了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S又获得了0.5N个月的工资作为调解款。这样一来,S共计获得了1.5N个月的工资,较好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承办律师:张烨、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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