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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判决的分类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3-04-13 11:04:45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一、民事诉讼的分类

1.确认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称为积极确认之诉,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称为消极确认之诉。

主要特点: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

2.给付之诉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主要特点:

1)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3.变更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主要特点:

1)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

2)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二、三类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1.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2.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

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3.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

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相应地,民事判决也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三种。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原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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