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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征收的公房内有户口但未居住过,仍然有可能获得补偿安置款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07-30 11:29:48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房与私房很大的一个差别就在于私房的征收补偿款只归所有权人,而公房的征收补偿款则归属于公房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共有,这就是公有制房屋的神奇之处。
     对于公房承租人的认定比较简单,看公房租赁凭证即可;但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则容易出现争议,这也成为房屋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市区里随便一套“老破小”的动迁征收补偿款都高达好几百万,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关系到的是上百万的利益。
     关于“共同居住人”的法定内涵,前后出现过不同的表述,目前比较权威的表述来自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51条:“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这个规定,要想具备“共同居住人”的资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有户口,2、实际居住,3、他处无房。同时,细究该条规定,在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这三个条件中,只有条件1是没有除外情形的,条件2和条件3都规定了除外情形;尤其是条件2,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特殊情况除外)”,但对于何种情况是“特殊情况”并没有具体展开,这就给了审理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从上海法院的实际判例来看,确实也出现过本文标题中所述的情况,即原告在被征收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最终法官在考虑了被征收房屋所获得的补偿款数额以及原、被告家庭的人员结构等情况后,还是酌情判给了原告一笔不小的补偿安置款。

    【本文为署名律师的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网址;读者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署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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