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于2016年12月12日入职上海某实业工资,担任面包制作师工作,最后实际工作到2017年6月19日,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后经单位书面通知仍未到岗。
2017年7月,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后,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此案。
针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张律师在仲裁庭审中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进行反驳:
1、不同意何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因为自何某于2016年12月入职以后,公司就多次通知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何某以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整为由拒绝签订,故不签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不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公司为此提供了入职登记表、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其已经通知过劳动者签合同的事实。
2、不同意何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为公司并没有作出过解除劳动者的意思表示,但劳动者却从2017年6月20日起擅自不来公司上班,虽经公司两次书面通知仍然不到岗,故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张律师的答辩意见,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这两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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