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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案件成功案例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2-08-19 15:01:09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赔偿金_宋某诉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20-01-17 15:23:4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宋某于2003年4月进入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6年4月,宋某被安排至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工作,职务为会计,合同确认了宋某的工龄起始日期为2003年4月。
    至2019年3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宋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给了宋某N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N为工作年限)。但宋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应当支付2N个月的赔偿金而不是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此,宋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阶段,张律师主要向仲裁委强调了本案的两个特殊性,1、本案中公司所述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本案中公司曾给宋某提供的变更岗位的选择是另外一家公司的,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
    在实践中,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一类很复杂的案件,在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并未获得支持。随后,张律师将本案起诉到了法院,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宋某又获得了0.5N个月的工资作为调解款。这样一来,宋某共计获得了1.5N个月的工资,较好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赔偿金_魏某等3人诉上海某钢铁销售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20-01-17 11:59: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魏某等3人分别于2012年前后进入上海某钢铁销售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助理岗位。自2018年4月起,公司先是对魏某等3人进行了两次降薪,第一次降低了800元/月,第二次降低了1500元/月;至2018年9月,公司又将魏某等3人的工作岗位调整到了前台助理,负责打扫卫生,同时以文件形式通知公司客户已解除3人的一切业务职权;至2019年1月,公司向3人发出了《员工辞退通知书》。
    面对公司的种种不公平待遇,魏某等3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于是聘请了张烨律师团队代为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庭审,公司不能就单方解除3人劳动关系的行为举出法律所认可的证据,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3人支付2N的赔偿金(N未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以后,为了拖欠时间,又将本案起诉的宝山法院。本案最终在宝山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魏某等3人获得了赔偿金。

恢复劳动关系_张某诉上海某家居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20-01-14 16:18:4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张某于2017年5月进入上海某家居公司的股东处工作,2017年8月上海某家居公司注册成立,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经理,月薪为15000元。2017年10月,公司却单方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解除决定,张某觉得无法接受,因为自入职一来,一直都是在为公司认真工作,包括公司的注册成立等。为此,张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且支付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由于公司无法就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提供合理的证据加以支撑,因此劳动仲裁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结果出来以后,公司对此不服,继而向法院提起了一审和二审程序,但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期间的工资。

赔偿金等_石某诉内蒙古某实业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9-04-18 12:01:1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石某于2009年6月进入内蒙古某实业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担任行销专员岗位,其间双方签过几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于2018年4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石某曾根据公司的安排从上海到宁波去工作了五年,当石某在宁波安家以后,公司却从2018年起又将石某调回到上海工作,并且降低了其月薪资待遇,至2018年8月,公司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石某解雇。
  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只得求助于法律维权途径,石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差额等。本案通过立案、开庭、调解,在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马婷婷仲裁员的主持下,劳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石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等_姚某诉上海某储运服务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8-09-29 14:43:42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
    姚某于2010年12月进入上海某储运服务公司工作,担任客服专员,双方共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6年12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起,姚某因身体原因向公司请病假,并向公司按时提交了相关的病假证明材料。2018年6月,公司向姚某发出《到岗通知书》,将姚某的工作地点由富特北路调至芦潮港,同时将其工资待遇由原来的5303元/月降低为2500元/月。2018年7月,公司又单方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将姚某解雇。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姚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并且支付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张律师指出,姚某已经按时完整地向公司提交了相关病假证明材料(含病假单、病历本、挂号费单据、医药费单据等),当单位故意拒收姚某的病假证明材料以后,姚某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公司寄送,在快递单上注明了寄送的内容,且通过网络查询该快递已被单位签收,故姚某已经完整履行了相应的请病假手续,不存在旷工的情形。现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姚某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
    本案经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支持了姚某的仲裁请求,姚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_黄某等3人诉上海某进出口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6-20 14:10:38 作者:管理员 来源:
黄某等3人分别于2010年3月、2011年3月、2014年3月进入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工作。2016年2月底,公司以不符事实的理由解除了3人的劳动合同。3人对此不服,并进行了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并未支持3人的仲裁请求。
3人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聘请张烨律师担任法院阶段的代理人。在法院程序中,张律师重新整理了3人的证据材料,并补充提交了一部分新的证据。本案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加班费_张某诉上海某物联网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6-20 12:17:35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张某于2016年1月进入上海某物联网公司工作,担任数字电路设计工程师岗位,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于2017年3月无理由将张某单方解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聘请张烨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向仲裁员指出,张某在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公司在张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无理由将张某解雇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同时,张某在职期间存在7个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并有相应的考勤记录为证,公司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
    最终,本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张某获得了赔偿金和加班费。

赔偿金_徐某诉上海某软件技术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6-20 12:03:03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徐某于2013年9月进入上海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担任营销经理职务。2015年12月,公司单方向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以及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言论为由解除了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对此不服,聘请张烨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张烨律师向仲裁庭指出,徐某在职期间工作认真敬业,并不存在公司所称的情形,公司以不符合事实的理由解雇徐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
    本案经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裁定公司向徐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恢复劳动关系_初某诉上海某汽车技术服务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4-06 19:32:36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初某于2015年8月入职,担任资深顾问、业务发展经理等职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在职期间,初某工作敬业,但公司却于2016年10月以初某所负责的项目结束为由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但初某认为公司的这个理由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引起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因初某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过考虑,其选择了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而不是赔偿金。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指出公司所持的项目已经结束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项目仍然在进行。
    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在庭后征询了双方的调解意向,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初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_杨某诉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4-06 19:31:18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杨某于2012年1月与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至某外资化妆品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杨某怀孕。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并未因杨某怀孕的情况而顺延其劳动合同,而是到期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由另一家劳务外包公司与杨某另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杨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张烨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向仲裁庭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处在孕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为止。但在本案中,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却不顾杨某怀孕的事实,立即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举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故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
    徐汇区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张律师的上述观点,裁定该公司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_曹某诉上海某私立学校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11-25 12:13:2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曹某于2005年2月进入上海某私立学校工作,担任英语教师职务,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聘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8年6月。在职期间,曹某工作敬业,但校方却于2016年6月向曹某发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将曹某单方解除。曹某认为校方的解除理由与事实不符,对此不服,因此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经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开庭、调解,劳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曹某获得了经济补偿。

赔偿金等_张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11-25 12:03: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张某于2014年11月进入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担任空乘教员岗位,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的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张某工作认真,但公司却于2016年1月31日突然将张某单方解除,且公司存在多次严重拖欠工资的情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聘请了张烨律师进行劳动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并非无故解除张某,而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合作的学校结束了培训项目)才与张某解除的,且之后双方曾就补偿问题进行过磋商,故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不构成违法解除。
对此,张律师给予了反驳:“不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但在本案中,公司方面在未与张某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就突然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所称的协商仅是在解除张某以后发生的交涉;故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两个阶段,最终在青浦法院池人奇法官的主持下,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向张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值得一提的是,在调解协议中专门设置了“逾期违约金”的条款,此举确保了公司按时支付调解款。

赔偿金_李某诉上海某贸易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11-25 10:52: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李某于2013年3月与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至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店务主管职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该合同到期后,上海某贸易公司直接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李某之前在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期间的工龄。
在职期间,李某工作敬业,但上海某贸易公司却于2015年12月单方向李某发出《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对此不服,于是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张烨律师向仲裁庭提出上海某贸易公司在解除通知中所持的理由并不属实且与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自相矛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在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罗仙永的主持下,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获得了经济补偿。

赔偿金_刘某诉上海某工程咨询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1-19 19:38:3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刘某于2014年9月21日入职上海某工程咨询公司,担任安全工程师一职,双方签有一份2014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3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终止函》,以刘某负责的工程项目到期为由提前终止了刘某的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刘某聘请了张烨律师。由于公司终止刘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为劳动法所认可,构成违法,故张律师代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此支付2N的赔偿金。
    本案经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刘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_李某诉上海某化工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1-18 14:06:52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李某于2005年8月进入上海某化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销售代表、销售主管等职务,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2014年7月,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8月起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7月,公司单方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所在的部门被撤销,且李某不接受公司新的安排为由,单方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就此咨询并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得知公司所谓的新的安排实质是要将李某安排到另外一家独立的公司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是有权予以拒绝的;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
    为此,张律师代理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2N的赔偿金。经审理,劳动仲裁为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李某的赔偿金30余万元。


无固定期限合同_王某诉上海某机床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1-18 13:38:37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王某于2005年1月进入上海某机床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在职期间,双方均签有书面劳动合同,首尾相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5年3月30日。
    由于王某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万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书面快递的形式向公司发出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但公司却于2015年3月27日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王某的合同将于2015年3月30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王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两个阶段,最终调解结案,王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_赵某诉深圳某科技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8-04 11:55:22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赵某于2014年4月进入深圳某科技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工作,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副总经理职务,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的劳动合同一份。2015年2月,公司将赵某单方辞退。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赵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双方达成调解,赵某获得了2N的赔偿金。
 
核心提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权管辖劳动争议。劳动者如果需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劳动仲裁的,则需要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如载有具体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等。

赔偿金_李某诉上海某纺织仪器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8-02 16:48:3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李某于2011年12月7日由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纺织仪器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岗位。2013年8月,上海某纺织仪器公司与李某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之前李某在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
2014年1月,上海某纺织仪器公司以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劳动仲裁,经仲裁开庭和调解,李某获得了满意的赔偿金。本案由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孔阳仲裁员独任审理。

恢复劳动关系_万某诉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7:39:32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万某于2014年1月进入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劳动合同》,月薪26000元。2014年6月,公司单方发出《开除证明》,以不实理由解除了万某的《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万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为万某分析了案情:在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由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单位支付2N的赔偿金,二是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所不同的是前者的计算基数受到社平工资三倍封顶的限制,而后者则不受此限。由于万某的月薪为26000元,超过了同期的社平工资三倍(即5036*3=15108元),故对于万某而言,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能够更充分的维护其权益。于是,万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
本案经过徐汇区劳动仲裁委杨明仲裁员的审理,最终支持了万某的诉求,万某获得了充分的赔偿。

赔偿金_杨某诉上海某装饰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6:12:1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杨某于2005年3月进入上海某装饰公司工作,担任客户经理职务。在职期间,双方签收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5年1月。2014年3月6日,公司以不不存在的理由单方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后经浦东劳动仲裁委开庭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杨某获得了满意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_王某诉上海某贸易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5:55:5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王某于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从事生产担当岗位。在职期间,双方签收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于2015年6月3日到期。2014年3月,公司以不是事实的理由单方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显失公平的做法,王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提起劳动仲裁以后,公司主动与王某沟通希望和解。最终双方在长宁区劳动仲裁委达成诉前和解,王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_严某诉上海外服、上海某钢贸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5:03:03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严某于2002年11月与上海外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上海某钢贸公司工作,担任营业担当职务。在职期间,双方签有多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12日,严某以快递形式向上海外服、上海某钢贸公司发出书面函件,由于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故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时,仍然向严某发出《退工单》,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严某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是目前劳动法中的一个难点。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造成了法律事务中很大的争议。
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两个阶段,最终在浦东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严某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_冯某诉上海某经贸公司无固定期限合同纠纷案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5:04:1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冯某于2001年9月28日进入上海某经贸公司工作,担任外贸单证岗位;在职期间,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由于冯某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因此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冯某以书面快递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方面仍然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给冯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某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750元。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辩解其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劳动合同而已,并不构成违法。对此,张烨律师给予了明确的反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劳动者明确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订立,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2N)。
最终,徐汇区劳动仲裁委江颖斐仲裁员采纳了张律师的上述观点,裁决公司向冯某支付赔偿金88750元。


赔偿金_丁某诉上海某科技服务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12-28 16:37:4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丁某于2011年8月进入上海某科技服务公司工作,担任网络工程师一职,双方签有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的劳动合同。
2013年以来,由于公司领导层的更换,丁某受到排挤。2013年8月的一天,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以工作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不存在的理由将其解除。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丁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向长宁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财务报表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丁某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此,张律师发表了两点辩论意见:(1)丁某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公司所称的失职的情况;(2)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且公司的业绩受到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以此来证明其所持的观点。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经长宁区劳动仲裁委王贤俊仲裁员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雇,须向丁某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_李某诉上海某实业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12-28 16:35:39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李某于2008年10月进入上海某实业公司,先后担任运动服饰的导购、副店长、大店长等职务。2012年12月的一天,由于直属领导的更换,公司无故将李某单方解雇。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委托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
在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公司出具了一份由李某填写的、内容不完整的《离职申请表》。李某对此的解释是当时公司诱骗其填写的,当她填到一半对自己不利时便没有再填写,故内容是不完整的。公司则认为该《离职申请表》可以证明李某是自行离职,而非被解除。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份证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在闵行法院王纳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充金。

违法解雇_夏某诉上海某酒店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6-30 11:41:0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夏某于2010年3月进入上海某酒店工作,起初担任工程部维修工职务;2012年2月起,被调至行政管理部担任采购专员职务。在职期间,夏某工作认真,曾被酒店评为“2011年度之星”。但是,2013年2月,酒店却以夏某“违反采购流程,涉案金额达62万元”为由将其解雇。
夏某认为酒店的做法纯属无中生有,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尽管酒店方面出具了近300页的证据,来证明夏某存在违反采购流程的情况。但经质证,这些证据虽然数量庞大,但并不能证明酒店方面的主张。
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夏某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违法解雇_钱某、杨某诉上海某外资照明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6-30 11:40:23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钱某、杨某于1990年进入上海某外资照明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工作。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两人于2011年2月开始休病假;至2012年10月,公司以两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将两人解雇。
钱某、杨某认为公司的此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由于两人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很长,同时又涉及医疗期这一复杂的法律概念,本案甚为复杂。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张律师发现公司的做法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对钱、杨两人的病假工资计算有误,算少了;(2)公司在解除两人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瑕疵。
于是,张律师就以此为切入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以及病假工资差额。经过博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钱、杨二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违法解雇_林某、徐某诉上海某电信工程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6-30 11:30:5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林某、徐某于2008年初进入上海某电信工程公司,担任驾驶员职务。入职以后,两人都是认认真真地为公司工作。但是,2012年2月,公司方面却以两人不服从公司安排,组织其他员工罢工为由开除。
对于公司方面无中生有的理由,林、徐二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张烨律师接受两人的委托以后,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了解:从事实上来看,两人并不存在公司所说的违纪情形,纯属公司单方杜撰;从法律来看,“罢工”也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概念。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方面未能举出能够证明两人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的证据,故最终判定公司违法解雇成立。林、徐二人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2N)。

违法解雇_赵某诉香港某纺织品公司上海代表处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11:06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赵某是香港某纺织品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资深员工,已为该公司工作了将近十年。2010年8月的某一天,当赵某休完年假以后回到公司,却发现自己的办公桌已被他人占用。随后,赵某找公司负责人询问原因,得到了公司决定不再雇佣赵某的答复。
赵某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为赵某仔细分析了其目前遇到的情况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雇的情形,同时为其准备了谈判和诉讼两套。
最终,本案通过两次谈判,赵某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赵某获得了较为满意的经济补偿。

违法解雇_王某诉上海某汽车系统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10:07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王某是上海某汽车系统公司的法务专员,2008年入职。但2010年8月时,公司却以“不再需要设立法务岗位”为由解除了王某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这种假借不真实理由恶意解雇员工的做法,王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张烨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以后,以违法解雇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
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获得了赔偿金。

延误退工_吴某诉上海某服饰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08:56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吴某是上海某服饰公司的店长,2004年入职。自2010年1月起,公司不再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从2010年6月起,公司不再向吴某发放工资;同时又故意扣押吴某的《劳动手册》,让其不能找新的工作;但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始终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雇吴某。
对于公司这种以无声方式变相“逼走”吴某的做法,吴某认为不能消极等待,而应当采取法律途径。为此,吴某聘请了张烨律师。
针对吴某的情况,张律师为吴某设计了专门的法律方案,即根据公司违法劳动法的情况,同时提起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意扣押劳动手册的延误退工损失、经济补偿、拖欠的工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等。
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两道程序,最终吴某的上述诉求绝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赔偿金_赵某诉广东某信息技术公司(上海运营中心)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07:06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赵某是广东某信息技术公司(上海运营中心)的行政部经理,于2010年9月入职。但让赵某没有想到的是,刚入职不到四个月,公司就于2010年12月底将赵某解雇。
赵某认为自己认真地履行了行政部经理的职责,公司将其单反解雇的行为没有理由。于是,赵某聘请张烨律师为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拖欠的工资等项目。
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请求,获得了赔偿。

赔偿金_汪某诉上海某涂装设备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05:36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汪某是上海某涂装设备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于2002年3月入职。2011年1月,公司以汪某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将其解雇。
汪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极为不公,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张烨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首先和汪某分析了案情,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因为汪某的工作年限马上要满十年,以调岗之名行解雇之实。于是,提起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请求。

赔偿金_肖某、周某诉上海某连锁酒店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03:50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肖某、周某于2008年初进入上海某连锁酒店工作,分别担任后勤部经理、维修工职务。2011年5月,单位以莫须有的理由将两人单方解雇。肖某、周某为此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本案的进程可谓一波三折,在劳动仲裁阶段并未支持两人的请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两人关于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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