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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案件成功案例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2-08-19 16:37:54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经济补偿金_杨某诉上海某软件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20-07-21 10:13:0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杨某于20187月进入上海某软件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开发岗位,工资为17000/月。至20197月,杨某被安排至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0197月至20227月的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待遇及工作地点均无变化。
  2019
9月,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通知,通知杨某因公司相关岗位取消,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930日解除,薪资计算至2019930日,同时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接受了这一安排,并且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
 
之后,虽经杨某多次询问,但公司一直拖着不付,一直到201912月,公司仍然未向杨某支付该笔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杨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代理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对此的答辩理由为发现杨某在工作期间存在泄露公司秘密的情况,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本案经过开庭,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在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俞寅杰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获得了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_程某等2人诉上海某企业发展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20-01-17 16:02:1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程某等2人于2012年左右入职上海某企业发展公司,在物流装箱组工作,曾签过两份劳动合同,但在2017年以后就没有再签过书面劳动合同。201811月,公司提出让程某等2人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人不同意。2019228日,公司单方终止了2人的劳动关系。
   
程某等2人认为,公司的这一做法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形,故自己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2人的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程某等2人不服,于是聘请了张烨律师为其代理法院阶段的诉讼事宜。由于本案的案情较为繁复,在一审阶段,张律师为当事人重新撰写了诉讼材料并且重新组织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最终在浦东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程某等2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_王某诉上海某口腔门诊部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20-01-17 11:30:5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王某于20139月进入上海某口腔门诊部A工作,签订了期限为20139月至20168月的劳动合同。自20156月起,王某非因本人原因从上海某口腔门诊部A被安排到关联公司上海某口腔门诊部B工作,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56月至20168月以及20163月至20193月。
   
201811月起,门诊部B开始拖欠王某的劳动报酬;并于201918日向王某发出了《待岗留薪通知函》;至2019228日,又向王某发出了《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王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门诊部B向王某支付:1、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金,2、拖欠的固定工资和绩效提成工资。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委的2次开庭审理,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赔偿金等_郭某诉上海某智能科技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9-04-18 14:53:4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郭某于20186月进入上海某智能科技公司工作,担任高级销售经理职务,月薪为425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20191月,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解雇,同时又向郭某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93月,公司又向郭某作出《终止竞业限制通知书》。

  对于公司严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上述行为,郭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

  在仲裁庭审中,张烨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郭某在职期间工作认真敬业,但公司却以不切实际的理由将处在合同期内的劳动者解雇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公司在已经向劳动者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的情况下,事后又通知劳动者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做法,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补偿金。

  本案经过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在陆佩珍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郭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加班费_徐某等诉上海某保安服务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12-05 10:13:47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


徐某等人于2008年左右进入某连锁超市杨高北路项目点工作,担任保安岗位,之后被安排与上海某保安服务公司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4月至20213月。

20172月,公司方面突然单方通知徐某等人因杨高北路项目点撤点,故安排其前往汶水路项目点上班,逾期未到的按旷工处理。徐某等人认为,两地两地相距20多公里,且每天的工作时间严重超时,这样的变动无疑加剧了巨大的工作负荷。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某等人聘请了张烨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经过浦东劳动仲裁和浦东法院一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等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_张某诉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4-06 19:30:28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张某于20129月与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至某外资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培训教练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68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以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并未再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另一家劳务外包公司与张某另行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主要向仲裁庭阐述了如下观点:在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16831日到期的情况下,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由于没有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张某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另一家劳务外包公司与张某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建立,并不能视为是之前劳动关系的延续。
   
经审理,徐汇区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张某获得了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_赵某诉上海某贸易公司及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11-25 11:18:5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赵某于20136月入职,并与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371日至20151231日的劳动合同,被劳务派遣至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服务员岗位。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614日向赵某发出《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接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要求,将赵某单方解除。赵某认为两公司的解除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经庭审,仲裁委最终认为劳资双方的合同已经于20151231日到期终止,赵某在201614日以后收到解除通知时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故不支持赵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要求;但同时仲裁委也明确表示,因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1231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到此结束,故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等_王某诉上海某科技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1-18 14:23:40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王某于20141月进入上海某科技分公司工作,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双方签有一份期限为201411日至20151231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

    在职期间,王某工作认真敬业,但公司却存在严重拖欠工资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出于无奈,王某只得于2015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公司拖欠工资及少缴社保。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王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在了解王某的案情以后,张律师代理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因拖欠工资、少缴社保而导致王某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经劳动仲裁,王某的诉请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经济补偿金等_上海某过滤技术公司与宋某案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4:23:24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宋某于20113月进入上海某过滤技术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于2013630日到期。宋某实际工作到20136月初,之后便未再到公司上班。至20141月,宋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了张烨律师。在了解案件以后,张律师向公司收集了相关的证据。

对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法律规定应当应当至少保存2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因此在公司是否已经发放的问题上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经了解,公司是每月用银行卡在ATM机直接转账的方式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单位目前保存了一部分的银行小票,但不全。为此,张律师要求单位专门到银行调取了该银行卡的全部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已经足额向宋某支付工资的事实。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单位调取了20135月底向宋某送达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从而证明是单位曾通知宋某续签合同,是宋某自己不愿意续签,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宋某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公司提交上述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宋某的诉求被浦东劳动仲裁委全部驳回。


经济补偿金_桑某诉上海某钟表销售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12-28 16:35:54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桑某于20115月进入上海某钟表销售分公司工作,担任高级文员一职,双方签有20115月至20154月的劳动合同。20133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将办公地点由上海搬迁至苏州,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承诺给予2N+1的经济补偿金。

桑某考虑到自己未婚未育,重新找工作的难度很大,于是不同意公司的安置方案,而是希望去苏州工作,但公司方面不同意。于是,桑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该分公司注销,劳动仲裁委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处理。

桑某感到投诉无门,于是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接案以后,首先调查了该分公司的工商内档,找到了该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然后根据《公司法》有关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规定,起诉总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经过浦东劳动仲裁委和浦东法院两个阶段,最终在浦东法院蔡瑜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桑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_刘某诉上海外服公司、上海某工具仪表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9-11 13:58:0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刘某于200611月进入美国某工具仪表公司上海办事处(未进行工商注册)工作,担任亚洲工程与品质部经理一职。20071月起,刘某与上海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上海外服公司将刘某派遣至该美国公司上海办事处。当时,美国公司承诺,一旦在中国注册成立实体公司,就将刘某的劳动关系从上海外服公司转入中国实体公司。

20122月,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实体公司(上海某工具仪表公司)成立,却没有根据当初的承诺将刘某的劳动关系转过去。20126月,上海外服公司通知刘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2630日到期以后不再续签。

刘某感到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刘某委托了张烨律师提起仲裁,要求上海外服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上海某工具仪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黄浦区劳动仲裁委的二次开庭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刘某获得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万元。


经济补偿金_林某诉上海某汽车经营服务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9-11 13:57:0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林某于20123月进入上海某汽车经营服务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业务岗位,双方签有201235日至20135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13427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合同到期以后不再与林某续签。同时,公司还拖欠林某一个多月的工资。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林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后,张律师为林某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方案,并准备好了全部的仲裁资料。

为了加快解决纠纷的进度,在张律师的指导下,林某带着这些仲裁资料与公司进行了一次谈判。最终,公司自觉理亏,和林某达成了自行和解,林某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_周某诉广东某电器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9-11 13:55:43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周某于20006月进入广东某集团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该公司的华东营销中心(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多年来,该集团公司多次用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分散周某工龄的目的。

200811日起,广东某电器公司(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开始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到20121231日。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合同到期以后将不再续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东某电器公司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张律师向仲裁委详细叙述了本案的特殊情形、周某的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起算点及基数等问题,并援引了上海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终在虹口区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_楚某诉上海某口腔门诊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7:00:5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楚某是上海某口腔门诊公司的医师,于20067月入职。入职以后,双方签过几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1012月到期。合同快到期前,楚某多次要求公司与其续签合同,但公司都不置可否;后来,公司通知楚某续签,但在新的合同中降低了楚某的工资并变更了工作地点。

楚某认为,这是公司以变相的方式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于是聘请张烨律师进行劳动仲裁。张律师在仲裁中指出,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想规避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公司向楚明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_包某诉上海某公关顾问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6:59:3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包某于2010225日进入上海某公关顾问公司工作,担任高级策划经理职务,双方签有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没有与包某续签合同,同时在包某在职期间也没有安排其休年假。

张烨律师接受包某的委托以后,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价工资等项目。

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包某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_陆某诉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6:57:5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陆某于20072月进入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在职期间,双方共签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074月至20083月,第二份合同的期限为20083月至20113月。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没有与陆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与单位协商无果,陆某聘请了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陆某的诉求,陆某最终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3-22 19:59:03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该条规定确立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细节。

    1. 经济补偿金基数中是否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由于奖金、津贴、补贴都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之中。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2. 经济补偿金基数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
    由于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该部分款项一并计入;换言之,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相关法律依据:沪高法民一(2007)7号文第6条。
    3. 经济补偿金基数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在上海劳动法司法实务中,目前确定的做法是:一般情况下不将加班工资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但是,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相关法律依据:《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第5条。



注意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情况,谨防工龄被缩短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2-28 19:37:29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经常会遇到非因本人原因而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往往会被用人单位人为地缩短,从而造成对劳动者不公平的结果。熟悉下列法律条文,将对劳动者维护这方面的权益有所帮助:
 
一、劳动法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施行)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十八、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问答:劳动者满退休年龄时有经济补偿金吗?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8-15 18:45:43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咨询者问:我今年满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张律师答:不能。
  咨询者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我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律师答: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会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来获得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辞职信的写法有讲究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1-11 15:10:02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员工提出离开单位时,应当提前30日(试用期内为3日)向单位提交书面形式的辞职信。辞职信人人都知道,但怎么写却大有讲究;如果写得不好,则很可能放弃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是因为单位长期拖欠其工资或社保、向单位索要又不予理会的情况下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在写辞职信时,不少劳动者往往不写明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而只是笼统地写“因家庭原因、因个人原因而辞职”。这些写辞职信的弊端在于没有指明自己辞职的责任完全在单位一方,以至于很可能使自己丧失向单位追索经济补偿的机会。因辞职信书写不慎而导致仲裁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7条第二款更是开宗明义地写道:“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上面所述的现象在张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也经常遇到,在此真诚地提醒每一位劳动者,在书写自己的辞职信时务必细心慎重,必要时应当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切莫因为自己的草率而失去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在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过程中,如遇合同到期该如何处理?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5:58:48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案情:骆先生是某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在职期间,骆先生工作认真,但公司却于2011年2月以莫须有的理由将其解雇。骆先生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损失。
    问题提出:对于骆先生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都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服,最终将此案件上诉到二审法 院。但当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时,已经到了2011年12月份,此时骆先生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骆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还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判决:对于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事实,二审法院询问了双方的意见。骆先生表示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则表示不再续签。对此,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1)由于双方的合同已经到期且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故对于骆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2)公司应向骆先生支付自解除合同到合同到期期间的工资损失;(3)对于公司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骆先生可以另案主张。
    评价:可见,在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单位又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劳动者有权就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行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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