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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岗位案件成功案例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2-08-19 15:53:18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停工降薪_巩某诉上海某光电设备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9-04-18 14:10:5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巩某于20125月进入上海某光电设备公司工作,担任售后服务应用经理岗位,双方共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65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12月,公司向巩某发出《停工期间人员安排通知》,对巩某作停工决定,同时将巩某的工资待遇由原来的25498/月降低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月。此举已严重侵犯了巩某的合法权益。

  为此,巩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25498/月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工资差额。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方对于停工降薪给出的理由是公司经营效益下滑,且停工通知已经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对此,张烨律师进行了反驳: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到目前为止公司仍然处于生产经营的状态,绝大多数员工也处于在职的状态;同时,公司虽然说停工通知已经向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却没有任何经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材料,因此备案之说仅仅是公司的单方说法;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这项核心权益。

  本案经过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在吴敏捷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巩某获得了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调岗降薪_王某诉上海某保险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12-05 10:15:10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


王某于20077月进入上海某保险分公司工作,担任专业技术序列岗位室主任、工会组织宣传委员等职务,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57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29日,公司出具《关于调整薪酬标准的通知》,单方将王某的薪酬标准降低1个职级,导致其年薪大幅下降。王某对此不服,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关于调整薪酬标准的通知》,恢复原职级及原薪酬标准。

在仲裁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克扣工资_胡某诉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12-05 10:13:14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


胡某于19978月入职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先后担任设备安全部经理、市场开发部业务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58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0000/月。

20162月,公司单方向胡某发出工资调整通知书,单方将胡某的基本工资由10000/月调降为2000/月,并自20162月起予以执行。胡某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确认了公司单方降薪的做法违法,判令公司按照10000/月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之前因降薪而造成的工资差额。

前案刚刚结束,公司从第二个月起又开始以其他理由克扣胡某的工资,胡某再次聘请张烨律师进行劳动仲裁。

在第二个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张律师除了向裁判机关阐明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以外,还在庭后调解场合向仲裁员、法官说明了前一次案件的背景情况,说明公司克扣胡某工资的意图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公司的本意是要解除胡某的劳动关系,但又不想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如果要进行调解,必须采用一揽子方案,否则本案结束以后,公司又可以再一次无故克扣工资。

最终,在一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各项经济补偿2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就此结束。


克扣工资、经济补偿_董某诉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7-06-20 11:59:35 作者:管理员 来源:


  董某于20157月进入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担任flash美术师岗位,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7月至20186月的劳动合同。但自20171月起,公司突然单方克扣董某每月工资2000元;同时,公司还存在不依法为董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董某聘请张烨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为此,张律师为董某起草了发给公司的书面通知,指明由于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形,董某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准备相关的劳动仲裁申请材料。
   
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经过评估,决定与董某达成和解协议,董某最终获得了被克扣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降薪_胡某诉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11-25 11:34:0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胡某于19978月入职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先后担任设备安全部经理、市场开发部业务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58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0000/月。

在职期间,胡某工作敬业,公司却于20162月向胡某发出了工资调整通知书,单方将胡某的基本工资由10000/月调降为2000/月,并在20162月份的工资发放中予以执行。胡某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益,于是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两个阶段,均支持了胡某的诉求,判令公司按照10000/月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_沈某(美籍)诉上海某科技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1-18 13:20:25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沈某是一名美籍华人,于20127月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副总裁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7月至20146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78500元。由于工作业绩突出,自201411日起,沈某的月薪上调为1万美元加3万人民币。

    但从20142月起,公司方面即开始无故拖欠沈某每月1万美元的工资部分,直至20146月。为此,沈某与公司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交涉,但公司仍然拖欠不符。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沈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在仲裁和庭审过程中,公司方面给出了诸如经济效益不好等诸多理由,张律师均给予了明确的反驳,因为工资是劳动者的核心利益,不容挑战。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双方调解结案,沈某最终获得了工资30余万元。


拖欠工资等_王某诉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1-18 13:04:24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王某于201212月进入上海某票务代理公司工作,担任运营业务主管。自20141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王某的工资,且不向王某发放年度分红;另,在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聘请了张烨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年度分红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本案经闵行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及闵行法院一审,最终调解结案,王某获得了充分的经济补偿。


调岗降薪_孙某诉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8-03 14:07:43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孙某于19994月进入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担任司机岗位。在职期间,孙某一直认真负责,工作敬业。但公司却于201412月,单方向孙某发出调岗通知,单方将孙某的工作岗位由总裁办司机调整为人力资源行政部行政专员,并扣除了司机所享有的岗位津贴。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孙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孙某向提起劳动仲裁,鉴于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35条的规定(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变更),要求公司立即撤销该单方调岗降薪的决定,并立即恢复孙某的原职务和原待遇。

最终,在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孙某获得了充分的经济补偿。


拖欠工资等_上海某保险经纪分公司与张某纠纷案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8-03 13:04:55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张某自20124月起担任上海某保险经纪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至20136月结束。20141月,张某以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上海某保险经纪分公司聘请了张烨律师出庭应诉。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向劳动仲裁委阐明了公司与张某证据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来支撑。

经仲裁委审理,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降职降薪_邱某诉上海某汽配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8:23:26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邱某于201212月进入上海某汽配公司,担任行政人事负责人职务,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10000/月。

20145月,因公司内部发生人事争斗,公司向邱某发出通知,在未经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将邱某的职务降为行政助理,月薪降为3000元。

面对公司如此无理、实则逼其走人的做法,邱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邱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邱某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撤销降职降薪的通知,并立即恢复邱某的原职务和原待遇。

在仲裁申请书中,张律师对公司此举的违法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变更。在本案中,公司未与邱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也没有任何理由来降低邱某的职位和薪资,公司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究其本质是一种以降职降薪之名来行违法解雇之实的做法。

    最终,宝山区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劳动者一方的观点,并主持调解,公司接受调解方案,邱某获得了满意的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_吴某与上海某劳务公司、上海某酒业分公司纠纷案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7:10:49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吴某于20104月开始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上海某酒业分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44月,合同到期后终止。

20146月,吴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其从20054月开始就为两公司工作,并在20054月至20092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故要求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HR管理,公司聘请了张烨律师出庭应诉。张律师答辩:(1)吴某的诉求与两公司无关,并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2)吴某并未对其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喻铭新仲裁员采纳了公司方的观点,全部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降职降薪_肖某诉上海某建筑装饰系统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8:23:09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肖某于20117月进入上海某建筑装饰系统公司工作,担任涂装车间主管职务,每月固定薪资6000元。肖某工作认真敬业,但由于企业内部发生人事争斗,公司于2014827日单方对肖某作出降职降薪决定,调任为质检员,薪资减半。

面对公司如此无理的做法,肖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肖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肖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撤销降职降薪的决定,并立即恢复肖某的原职务和原待遇。

肖某提起劳动仲裁以后,公司方面主动联系肖某,希望和解。最终,双方在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达成诉前和解,肖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产假工资_包某诉上海某房地产销售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2:13:31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包某于20128月进入上海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担任运营管理经理职务,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为7000/月。

入职后不久,包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并于20135月底生产。之后,包某去社保中心申领产假工资,但发现自己的产假工资只有3000/月,理由是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基数是3000元。包某认为由于公司不按其实际收入7000元缴纳社保,最终导致其享受的产假工资减少,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差额部分。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向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4000/月(7000-3000)的差额向包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首先引用了201242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修改了之前《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15条所规定的“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做法,故本案中按照3000元的实际社保缴费基数来向包某支付产假工资的做法显然已经与现行法规相违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公司上年度(即2012年度)全体职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包某的产假工资。但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方面一直拒绝提供2012年度公司向全体在职员工支付工资的财务记录。在这样的情况下,张烨律师进一步引用《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第1条的规定“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故公司应当按照包某的原工资标准7000元来支付其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

本案经过普陀区劳动仲裁委陈先哲仲裁员的审理,最终支持了包某的诉求。


提成工资等_赵某诉上海某商业道具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5-01-13 11:44:28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赵某于20126月进入上海某商业道具公司工作,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为6000/月,另加合同金额的1%作为提成工资。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从2013年初开始拖欠工资。赵某最终工作到20135月底。

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赵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过浦东劳动仲裁委徐晓燕仲裁员的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诉求,赵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报销费用_沈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4-04-08 21:49:03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沈某于20044月进入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在职期间,沈某工作勤勉;但到2010年以后,公司开始多次拖欠沈某加班工资,甚至对于沈某为公司垫付的一些费用也不予报销。

在这样的情况下,沈某于20125月底提出辞职,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虽然沈某在工作过程中保留了不少书面材料,但很零乱,有价值的证据材料不多。张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首先帮助沈某对这些材料进行了仔细的梳理,整理出其中有价值的证据,并更具其仲裁请求编排成相应的证据目录。

本案先后经过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和闵行法院的审理,沈某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付。


拖欠工资_刘某诉上海某纺织品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9-11 14:01:37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刘某于2012年7月进入上海某纺织品公司工作,担任面料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8月22日。合同约定刘某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另加销售额的1.5%或加工额的2.5%计发提成。
但从2013年2月起,公司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刘某的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经刘某多次提出,公司就是拖着不发。刘某最终工作到2013年5月底。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刘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张律师向仲裁委提出,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这是整个劳动法的核心价值。
最终,在金山区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刘某获得了全部被拖欠的工资。



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_黄某诉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9-11 14:00:13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黄某于2008年9月进入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担任财务岗位。2012年3月1日起,黄某因身体疾病需要治疗和手术,开始休病假,并定期向被申请提交病假单。公司却于2012年8月27日向黄某发出书面通知,表示鉴于黄某的身体状况,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黄某之后去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黄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聘请了张烨律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张律师为黄某制定了专门的仲裁方案,要求公司支付:(1)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2)拖欠的病假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由于本案的案情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先后经过闸北区劳动仲裁委、闸北法院,上海二中院三级审理。最终在上海二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获得了满意的经济补偿。



拖欠奖金_沈某诉上海某集团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6-30 11:35:27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沈某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集团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职务,享受副总待遇。在入职时,公司方面向沈某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规定沈某的每年劳动报酬由基本薪资、奖金、福利等项目组成;其中的奖金一项,公司明确规定为“按照公司副总级别确定,不低于39万元”。
2011年11月,沈某从公司离职,但公司方面一直拖欠其2011年度的奖金。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沈某于2012年10月聘请了张烨律师。张律师代理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39万×(11÷12)的标准向沈某支付2011年度的奖金。
最终,公司方面主动要求调解,双方在开庭的前一天达成和解协议,沈某获得了满意的经济补偿。


年休假折价工资_张某诉上海某信息网络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7-04 10:32:06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张某于2011年5月进入上海某信息网络公司,担任人事职务。2012年8月13日,张某因健康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故意不批,并一直拖欠其8月1日至8月13日的工资;同时,在职期间公司也从未安排过张某休年假(张某的累积工作年限已满10年,根据法律规定每年因享受10天年休假)。
经多次交涉未果,张某于2012年11月聘请了张烨律师。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张律师为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折价工资。
庭审期间,公司方面给出的答辩意见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是不享有年休假的。张律师对此给予了反驳,由于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无效,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张某获得了13000元的赔偿。


拖欠工资_曹某诉上海某餐饮公司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01 16:56:09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原创

    曹某是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厨师,在该公司工作已将近十年。但2010年以来,公司始终拖欠其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工资。虽经多次交涉,但仍然无果。
为此,曹某聘请了张烨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张律师代理曹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已经因拖欠工资而导致曹某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曹某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


高温季节津贴怎么发?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8-01 14:31:59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近期,上海持续高温,让大部分上班族叫苦不迭。但是,在奋战高温的同时,你是否想到了作为一名劳动者所可能获得的高温季节津贴待遇呢?下面,张烨律师就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依据,就高温季节津贴专题归纳以下关键点。
一、发放条件
通知第一条:“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可见,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分为两种情况:1、每年的6月至9月露天工作的,都应发放;2、每年的6月至9月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发放。
二、发放标准
通知第一条:“标准为每月200元“;通知第二条:”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可见,上海市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200元/月,故上海市的劳动者每年最多拿到的高温季节津贴的数额为800元(6月、7月、8月、9月共计四个月)。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以供应夏季清凉饮料的形式来取代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
三、高温季节津贴不同于高温岗位津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工作岗位的原因(如炼钢)而已经享受高温岗位津贴的职工,在高温季节可以同时享受高温季节津贴,两者津贴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发放。
四、工作中中暑的职工可申请工伤
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中暑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中暑住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徒刑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3-02-23 12:59:04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现实中,却屡屡出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情况。为此,国家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此,恶意欠薪并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法问题,也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情形。
“数额较大”是指: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工资范围知多少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1-11 15:02:38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是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因此在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常常为了月工资的具体数额而争论不休。要想准确地把握工资的范围,必须准确理解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一、什么是工资
根据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主要包括这样几种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的特征
1.主体上,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发工资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领工资的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2.性质上,工资是劳动的对价,只有付出了劳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工资。
3.形式上,工资可以有多种表现,既可以是基本工资,也可以是加班工资、奖金(如年终奖、十三薪)、津贴、补贴,等等;名称上也不局限于“工资”的叫法。
4.趋势上,工资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原本不作为工资看待的收入形式也逐渐被纳入进来,如一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险金。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
  1.公司股东的分红是不是工资?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在身份上属于资方,而不是劳动者;同时,股东的分红是对其投资的一种回报,而不是其付出劳动的对价。因此,股东的分红不是工资。当然,对于在公司担任职务(如经理)的股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看待。
2.业绩提成是不是工资?
现今,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底薪+提成”的模式,那么“提成”是不是工资呢?由于提成往往是以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如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额、开发新客户数量等)为基数,再乘以一定的提成比例而来,可见提成中凝聚着劳动者的努力工作,因此提成是工资。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肯定了这种观点。
3.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等是不是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一定的比例来承担,对于其中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的所得,用人单位只是履行了代缴的义务,因此这部分社会保险金应当被视为工资。同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等也属于工资的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7号)第6条即持有这种观点。
4.饭贴、车贴、房贴、通讯补贴等是不是工资?
这部分费用原来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来看待,并不被视为工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需要,这些费用也已被纳入到工资的范围之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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