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1月25日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整理如下:
【注:该政策仅适用于上海市】
一、晚婚假取消,婚假在原3天的基础上再增加7天,共计10天
1、婚假再增加7天的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注:法律不再区分是否晚婚,只要符合规定结婚,不论早晚都享有增加7天婚假的待遇】
2、婚假原为3天的法律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晚婚假取消的法律依据:
A、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B、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第25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二、将“生育假”从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享受的陪产假为10天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对比:2003年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三、产假:目前为98天
目前适用的法律依据为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2012年4月28日之前,有关产假的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已废止)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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