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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城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吗?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2-08-25 14:19:09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企业在同城范围内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质性结果。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去,即视为经劳资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去,即视为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何为“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解释,但《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进行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该条规定仅将“企业迁移”列举为客观情况的一种,但并未细分同城迁移和跨城迁移的情形。
    目前,上海市劳动仲裁对此问题的裁判尺度原则上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
    1、企业在上海市中心区内搬迁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正常履行。
    2、企业从上海市中心区搬到郊区,或从郊区搬到郊区,凡是明确安置方案(如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推迟到岗时间等)的,也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员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未明确安置方案的,则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从上海市搬迁到外省市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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