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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的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2-08-25 16:27:00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医疗期与一般的事假不同,它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因此,在医疗期内,虽然劳动者无法到单位上班,但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病假工资。对此,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5条予以了明确。

    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医疗期规定》没有明确,但《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提到了这个问题,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意见》第59条仅仅规定了病假工资的底线,不足之处是没有规定更加详细的计算标准,造成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按最低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相比之下,一些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下面就详述一下上海市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111日)的规定,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

 

    备注:

    (1)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连续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职工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这里虽然使用了两个概念,但实务操作中没有区别,都可以通俗理解为“病假工资”。

    (2)上表中的“连续工龄”怎么理解?是指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还是指职工全部的连续工龄(如社保不间断缴费所对应的工龄)?

    答:应当指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法律依据:1953年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3)上表中的“本人工资”怎么理解?

    答: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4)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该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按照上表计算的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6)职工的医疗其长度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0251日起实施),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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