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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是否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2-08-25 16:46:41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正确理解“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2-20 14:34:25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一、10年的起算点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算点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之日,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1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有明确规定。

二、“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含义

根据《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连续工作满10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对于该定义,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与同一用人单位”,二是“不间断”。

三、单位有无选择权

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下,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有选择权吗?答案是:没有,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值得了解。

200811日之前,《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早有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在工作满10年的情况下,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要劳动者提出,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才行。因此,在200811日之前,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选择权的。

20081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所改变。该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该条规定就与上面《劳动法》第20条的内容有所不同,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选择权。

四、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当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情形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五、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的注意点

如果您是一名在一家单位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想和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那么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

2)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快递凭证、电子邮件、录音等;

3)为了保险起见,最好通过两种以上的方式依次向单位发出通知,如:快递+电子邮件;
  
4)如果单位到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求其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要有单位的公章。



工作满十年后一定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6-08-15 15:43:20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定是这样吗?
   
张烨律师对此的回答是上述法律规定确立的是一个原则,同时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若干例外。下面,张律师就结合办案实务,归纳几种例外情形:
    1.
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比如某劳动者已在某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可以要求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劳动者又与单位续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当该份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尽管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0年,该劳动者却无法享受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沪高法[2009]73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2.
当劳动者因法定顺延事由导致工作年限超过10年时
    比如某劳动者与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不足十年,但当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42条所规定的法定顺延事由,如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续延,当这些法定事由消失时,即使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0年,该劳动者也无法享受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当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沪高法[2009]73号文第四条第(三)款。
    3.
当劳动者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5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订立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也无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确理解“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2012-10-24 14:33:27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一、起算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可见,在这种情形下,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200811日以后第一次续订(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而非劳动者实际入职时起算。

二、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所争论。上海市目前的规定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沪高法[2009]73号文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在已经与单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有选择权吗?答案是:有。单位有权选择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有权选择不签。

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注意的是“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规定,虽然在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目前上海市法律实务界对此的理解是:在此情形下,如果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就无法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注意点

在实务过程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张烨律师,问已经与某个员工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是否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看过上面的分析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很清楚了,单位并不是必须要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有选择权。在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单位有两种选择:

1)单位决定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决定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之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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