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大儿子杨某,二女儿刘乙,小儿子刘丙。2014年12月,刘老去世,未留下遗嘱。刘老生前有一套房屋,杨某认为其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却被告知该房屋已过户至刘丙一人名下了。杨某纳闷了,该房屋一直是在其父亲名下的,怎么会突然过户至其弟名下呢?这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呢?
为了弄清真相,杨某委托了本所律师代理本起继承纠纷案件。接受委托以后,本所律师先是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调查令,分别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和公安户籍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刘老的死亡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而系争房屋的过户申请书上的落款日期却是2014年12月8日,而且还有签名。也就是说,系争房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被过户,这怎么可能?其中必有猫腻!
于是,本所律师将上述调查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呈交法庭。法官收到后传唤双方到庭,并且就调查材料中的反常之处严正询问了刘丙。面对证据,刘丙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在父亲于12月4日过世后,他没有立即去派出所注销父亲的身份证,而是随即找了一个“托”,拿着父亲的身份证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在过户申请书上仿造了签名,完成过户后又注销了父亲的身份证。至此,本案真相大白。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丙找“托”虚假过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杨某的继承权。本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杨某获得了房屋折价款。
律师有话说: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想象的是,现实生活中,一定不乏此类找“托”过户的刘丙们,也一定不乏此类代人过户的“托”们;那么,对于房产交易中心而言,就应当认真研究如何填补这一安全漏洞。我们在此提一个建议,就是在房产过户时,不仅应当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还应当核对其在公安机关录入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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